2007年7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格外注意案件的特殊情况
苗勇

  世界上的事情,无奇不有。有的现象尽管令人难以置信,但的确是客观存在的。从这点想来,在办理刑事案件时,一定要根据案情善于假设可能存在的多种情况。这些情况,应当包括那些在正常条件下无法想象的可能。福尔摩斯说过,排除所有的不可能,剩下的唯一,便是真相,即便这个剩下的唯一是何等不符合情理,但毫无疑问,它必定是真实的。要知道,任何事物,都可能存在特殊情况。可以说,案件的特殊情况,是诉讼中的暗礁,稍有不慎,就有可能酿成错案。
  我看过古代的一件案子,有一个商人到一家旅店投宿,店主告诉他已经客满但允许他在院子里的马车上休息。深夜,店里来了一伙强盗。强盗见店主的女儿美貌,就想劫持而去。因为那女子反抗,强盗便将其杀死,丢在一口枯井里。在这伙强盗离开后,商人十分恐惧,生怕官府里的人把自己当成凶手,就匆忙逃跑。由于紧张,商人掉进了那口枯井里。由于井很深,商人怎么爬也爬不出来,结果被抓获。这下子,商人是有口难辩了。为什么和被害人在一起,为什么要慌慌张张逃跑,有这么大的作案嫌疑,再“抵赖”,就是大刑伺候了。最后,商人不得不承认是自己作的案。有凶手的供述,有抛尸现场,并且“作案人”和死者在一起,这是一件“铁案”了。于是,商人成了冤死鬼。
  在此类冤案中,众所周知的就是《十五贯》了。熊友兰带着十五贯钱回家,路遇因继父谎说把她卖了十五贯钱而出逃的苏姓女子,两人便相伴而行。而就在苏逃走的当夜,她的继父被人杀死,十五贯钱也不见了。官府在路上抓住了熊、苏两人,人赃俱获,身上的钱恰恰也是十五贯,两人遂被认定为通奸和杀人,判了死罪。如此巧合的案件事实,好像是一个很容易使人上当的周密的骗局,确实会让那些不够认真和细心的人误入歧途。幸亏该案后来还是真相大白了。
  其实,在生活中也会发生这样的偶然现象。看看这些特殊的情况,会给人以很好的启迪,十分有益于司法人员把好案件质量关。一位美丽的少妇,有一天发现,火车每一次经过,家里的床都会剧烈地震动,她很担心。于是,这位少妇就找到了负责管理铁道的人员,来她家里察看具体情况,寻找原因。她让工作人员躺到她床底下感受一下火车经过时所带来的可怕情形。这个男人刚钻入床下躺下,少妇的丈夫突然回家了。发现有个男人“藏”在自家床底下,他十分气愤地问:“你在干什么?”该男子很无奈地回答:“我在听火车,你会相信吗?”这样的解释是何等苍白呀,即便这个丈夫不是一个固执或者猜疑心很强的人,也会联想出许多事情的。确实,一般的人都会以为这个男人与少妇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了。
  刑事案件的种类很多,它也是一种社会现象,因此,奇妙的巧合,也是必然客观存在的。巧合,是一个很特殊的情况,用一般的常识进行判断推理,必然要发生错误。尽管这样的特殊情况很少出现,但的确是必然要发生的。因此,在办理案件时,既要用常情进行分析,也要用特殊的思维方法进行假设,设想可能出现的种种巧合。如果这个特殊现象被证据证明了,尽管是那样地不可置信,也应当承认它的存在。如果缺少这样的特殊思考问题的意识和能力,那么,刑事错案的发生,就是不可避免的了。
  (作者为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)